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鍾鼎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鼎碩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22日、114年1月21日及114年8月1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共借款新臺幣103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三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047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