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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7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王慧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壹佰捌拾萬柒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四)壹佰陸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五)參佰貳拾陸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六)陸佰參拾玖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