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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潘進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5,54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