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吳秉佺
債 務 人 黃師茂
債 務 人 歐東明
一、債務人吳秉佺、黃師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另滯納金肆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秉佺、歐東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另滯納金貳仟壹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