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6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陳河忠即詹銀之繼承人
詹祖驊即詹銀之繼承人
陳慈紳兼詹銀之繼承人
陳梅卿即詹銀之繼承人
潘諺廷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潘諺珅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林宏學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林芝宇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1,41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金,暨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