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陳冠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其中43,988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二)8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