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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2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翁誌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按逾期期數計收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