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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彥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236,29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225,423元,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三)145,536元,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30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四)95,980元,及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