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58號
債 權 人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債 務 人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蓋米即David Ghaem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萬零貳佰貳拾貳元伍角,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