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銘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四百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五百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