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35號
債  權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詹淑惠戶籍設於臺北○○○○○○○○○,又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訪翔榮空調工程行之營業情形及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之招牌已更改為第三人日邑國際商務中心,債務人並未於該址實際營業,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回函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