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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蔡羽晴即吳宸語即吳沛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吳宸語即吳沛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2,34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支付命令為同一事件。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