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胡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null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