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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何天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㈤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㈥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㈦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