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鄒晴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64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9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