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周冠輔
債 務 人 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達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89,286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