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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富嘉即楊家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一蓮即楊家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家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家權於民國112年7月3日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現債務人尚積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二、經查債務人楊家權已於民國113年5月3日死亡,而債務人楊富嘉、蔡一蓮為楊家權之繼承人,其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並依法就 繼承被繼承人楊家權遺產範圍內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契據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