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簡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士庭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3日止累計447,409元正未給付,其中433,246元為本金;13,546元為利息;6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8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