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陸萬貳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伍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參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