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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程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其中貳拾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