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羅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