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
債 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債 務 人 張紫萍
張為宇
一、債務人張紫萍、張為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紫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