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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周巴奈即周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巴奈於民國93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