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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債  務  人  吳秀珍  

債  務  人  白鴻文  


一、債務人吳秀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秀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鴻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秀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秀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鴻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