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進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三百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六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