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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蔡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按逾期期數收取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已連續三期為限;(二)貳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按逾期期數收取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已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