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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彭書琴  
債  務  人  祥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泓即陳志宏
人                 

債  務  人  陳逸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