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林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參仟捌佰參拾壹元、滯納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