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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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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
台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1月31日
142,100元
PCA09151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