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酷艾諦系統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簽發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所提出釋明文件即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所載支票之發票人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2日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將聲請狀更正為正確之記載,該裁定於114 年5 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