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如卿
相 對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相 對 人 謝勝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為之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