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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桂  
代  理  人  蕭奕弘律師
            張岑伃律師
相  對  人  江益政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