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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相  對  人  高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23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