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8055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九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哲雄
債 務 人 王麗煌
債 務 人 陳政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蔡哲雄、王麗煌、陳政廣保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蔡哲雄、王麗煌、陳政廣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為臺灣桃園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