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99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
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柔汶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全年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1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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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全權 籍設新北○○○○○○○○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債 務 人 錢盛龍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全權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執行,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