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22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方郁欣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美玉 住○○市○○區○○○街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美玉對第三人上佐企業社之薪津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其人身保險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