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6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建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2224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件薪資債權之執行前,既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扣押,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故本件執行事件宜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