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1786號
債 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債 務 人 謝昆霖
詹立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玉山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之存款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新北市新店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