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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54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鄭人豪  
債  務  人  趙湘亭即趙飛燕


債  務  人  范允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郵政存款、人壽保險等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萬里區、高雄市三民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皆非在本院轄區,應為臺灣基隆及高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