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吳培旗即吳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復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雲林縣臺西鄉,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及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