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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7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夏杰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鄧凱文(原名:鄧語潔)
           住○○市○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未提出附表不動產登記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名冊,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4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4年7月6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4年7月1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 

附表:
114年司執字048724號 財產所有人:鄧凱文即鄧語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23
5350
240分之1
202,2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30
1010
240分之1
38,100元
備考

3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39
36
201075分之947
1,500元
備考

4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0
1684
60分之1
254,700元
備考

5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1
2275
201075分之947
97,200元
備考

6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1-19
159
240分之1
6,000元
備考

7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1
295
60分之1
44,700元
備考

8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2
436
60分之1
66,000元
備考

9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4
94
60分之1
14,100元
備考

10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5
145
60分之1
21,900元
備考

11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8
679
201075分之947
29,100元
備考

12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9
873
60分之1
132,000元
備考

13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9-1
39
60分之1
6,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一層: 351.29
二層: 91.99
合計: 443.28

15分之1
134,093元
備考
未登記建物查封。其中17.10平方公尺使用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