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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12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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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詹鎮   
債  務  人  車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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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何德利 
人                   
債  務  人  陳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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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