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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158號
債  權  人  羅友廷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2   

債  務  人  黃國輝  




債  務  人  禾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國輝對第三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均址設於於臺北市中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又債權人撤回對債務人黃國輝、禾盛企業有限公司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