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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9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麥奇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鵬(兼張照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玉青(即張照美之繼承人)


            謝玉惠(即張照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億璟企業有限公司、李浩原建築師事務所分別係在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