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55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債 務 人 許凱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凱對第三人法務部○○○○○○○○○○○、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津、各類獎金及勞作金等金錢債權,惟查債務人現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