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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輝豐  
債  務  人  陳茂吉  

債  務  人  王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該公司址設宜蘭市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49835109號函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