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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廖嬿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太保市,有職權查詢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