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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23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高培耀  
            林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高培耀對第三人元富證券安南分公司之股票債權、債務人高培耀對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定存及利息等債權,惟第三人元富證券安南分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臺南市、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高培耀、林秀梅之壽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