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王惠銘
相 對 人 張彭玉英
關 係 人 張房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彭玉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關係人張房湘最新戶籍謄本及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3月19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