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游文碩
相 對 人 黃麗鈴即黃棟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黃林彥主即黃棟樑之繼承人
黃國洲即黃棟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土地權利範圍欄有關「權利範圍:2/4」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